1、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现场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起算,质保期为12个月。
2、我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我方保证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我方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对索赔有异议,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我方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3、我方对本设备生产的全过程严格按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我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我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我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4、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我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负责任的解除。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我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5、我方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我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20年。
6、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我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会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对于合同货物,我方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我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我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我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我方负责。
8、如果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我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我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我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我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我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我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我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我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0、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且我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0.1修理
我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2 更换
我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我方,我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10.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我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10.5 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我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
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我方依据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11、我方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提供伴随/售后服务。